最高法共同喝酒的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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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共同喝酒的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共同喝酒的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共同喝酒的侵權責任規定是法律當中明確地規定共同飲酒人是有一定的作為義務的,如果沒有履行相關的作為義務,那麼就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基於飲酒行為而引起損害並帶來責任追究相對困難的問題,集中存在於共同飲酒人之間,特別是部分共飲人由於飲酒而給自身帶來人身、財產損害後如何追究其他共飲人責任的問題。

(一)共同飲酒人的作為侵權行為

對“法律上的特別要求”進行準確定位,需要進一步探討共飲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理基礎。從行為的角度,行為可分為:作為的侵權行為和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作為是指行為人積極的舉止動作,即有所為。不作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從外界的表現來看行為人乃是處於消極的靜止狀態。被認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不作為,必須是違反了某種作為的義務。具體到共同飲酒人的侵權行為,從作為的角度,要求侵權人積極的實施加害行為。具體表現為:勸酒人明知被勸酒人存在不能飲酒的身體條件而強迫、勸説被勸酒人飲酒,從而導致被勸酒人人身財產損害。事實上,這種所謂的“鴻門宴”並非司法實踐共同飲酒人侵權行為的常態,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共飲人不作為侵權為主,一方面惡意勸酒背離情誼行為的本旨,另一方面“強迫”、“勸説”實際上很難證明。本文亦着重探討共同飲酒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

(二)共同飲酒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

在理論上,作為義務具有特定的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其一,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如遺棄。其二,來自業務或職務上的要求。如消防員的救火義務。其三,來自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比如行為人不慎將石塊落在馬路中間,其對來往車輛之行車安全危害很大,行為人有將石塊移走的義務。王利明教授認為:“同飲者實施在先行為會引發一種在後的照顧義務,這一義務不是經濟活動產生的,是一個在先行為產生的。”其四,契約約定。其五,具體的緊密生活關係與社會性密切關係的存在,使得人們產生了在危機時刻給予幫助的信賴。此外理論上還有所謂的“同舟無害扶助義務”,主要指危險共同體內部成員相互之間的幫助義務,比如登山小組的成員。該義務產生於如下條件下,且缺一不可:第一,成員同處於封閉無其他救助之空間;第二,扶助之行為無甚害於行為人之生活資源;第三,關係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非財產性生活資源之重大變動。這裏的不作為侵權具體表現為:共飲人在飲酒的過程中,在其共同創設的飲酒環境下,飲酒人增加了自身面對危險的可能性。

二、喝酒侵權責任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在與親朋好友的共同飲酒中,非強制禮節性勸飲是傳統民風民俗,如果飲酒出事,飲酒人要自行承擔過度飲酒造成的損害後果。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第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侵權責任大家是比較熟悉的,一般情況下大家都認為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者是財產的權利,但實際上共同喝酒的人員在一起也是有可能產生侵權責任的,這主要還是因為共同喝酒的人員之間是存在作為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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