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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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飲酒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什麼

共同飲酒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什麼

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一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種概念有:有過錯的侵權行為與無過錯的侵權行為;違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與合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侵害人身權的侵權行為與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有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與無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等。

1、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的客觀存在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條件。所謂損害,是指因人的行為或對象的危險性而導致人身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後果。

(二)因果關係

這裏所説的因果關係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即行為是導致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

(三)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的違法和實質的違法。所謂形式的違法是指行為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牴觸。

(四)過錯

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種主觀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的主觀態度。但是,如果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這種心理狀態卻要藉助於其外在表徵即行為本身。過錯的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過失又分為輕過失和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其的較高要求,而且,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沒有達到,這種過錯就是重大過錯。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有共同飲酒的情況,一定要注意不能亂勸酒,同時要注意那些不能喝酒的人,千萬不要強行去要求他人喝酒,否則的話一旦出了問題,不管是身體問題還是其他的問題,那麼都可能需要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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