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醉駕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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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醉駕標準是什麼

一、湖北高院最新醉駕標準是什麼

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後一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二、新醉駕標準什麼時候考慮犯罪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應當根據醉酒程度、危險程度、損害後果等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適當的罰金。

判處一個月以上拘役的,可以在一千一元至五千元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每增加一個月拘役,可以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的數額。

已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公私財產損失的,可以適當酌減罰金數額,但不低於法定最低限額從事營利性的校車業務、旅客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構成本罪的,可以適當提高罰金數額,但一般不超過五萬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新醉駕標準什麼時候考慮緩刑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一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險程度、損害後果等具體犯罪事實,以及賠償損失情況、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積極賠償的;

(2)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3)醉酒程度較輕的;

(4)其他可以一適用緩刑的情形。

四、新醉駕標準什麼時候不考慮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達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規定增加刑罰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損害後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

(2)醉酒程度較輕,因急病救人、短距離移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駕駛、隔夜醒酒後開車,未造成其他損害後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湖北省的最新醉駕標準,規定了基本的量刑起點,並且對增刑,緩刑,以及緩刑不適用的情形,作了詳細的規定。國家對醉駕的的查處和懲戒方式是一向嚴格,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駕駛的金科玉律,不喝酒不醉駕,是保證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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