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醉駕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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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醉駕量刑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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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駕量刑標準

您好,幫您瞭解的,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駕量刑標準是怎樣有如下:

依照《量刑指導意見(二)》並結合實踐,以下幾種類型的醉駕算得上情節輕微,有可能免予入刑:

一是挪動車位。此類當事人醉酒駕駛車輛的目的,只是為了就地變換停車位置。

二是救治病人。即醉駕是為了送生急病的人去救治。

三是主動放棄醉駕。在醉駕一段距離後,又主動放棄醉駕,改為靠邊停車休息,等候酒醒。

四是過時醉駕。即醉酒後並不馬上駕車,而是原地等候幾小時,甚至隔夜再駕車,但血液酒精含量經檢測仍達到醉駕標準。

五是車輛尚未駛離原地。即在道路上已發動車輛,但尚未駛離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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