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刑事訴訟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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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刑事訴訟三個階段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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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三個階段刑事羈押期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的情況如下:
1、拘留的羈提期限最多為一個月零七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 被拘留 聽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確,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時限規定”。這是是拘留後的羈提期限。
2、偵查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七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 重大複雜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 重大複雜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 重大複雜案件 在上述期限(三個月)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由此可見,偵查中的基本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一個月,省級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四個月,如果這裏的“上一級檢察院”與省級檢察院同一的話,則此時的省級檢察院就有權批准延長五個月的羈押期限,因此,刑事訴訟法大大加強了省級檢察院的執法責任。
3、審查起訴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 六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的時間為一個月,而且以兩次為限,這就增加了二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重新審查起訴就又增加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4、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五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審理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 重大複雜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 重大複雜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 重大複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後的最長審理期限為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總計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為五個月。
5、二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二個半月。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 抗訴案件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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