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於命喪醉駕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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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於命喪醉駕誰擔責?

法律上對於命喪醉駕誰擔責

法律上對於命喪醉駕的責任的判定,首先需要看酒駕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對於酒駕的主責任人與其他需要負責的人員要進行區分。對於這種責任的認定,還需要根據一些相互保護的“注意義務”,來對各自的行為進行互相之間的約束,而這種責任就會涉及到一起飲酒的參與人員。

首先,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依照《刑法》第113條的規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的;重傷一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三萬元至六萬元之間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二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六萬元至十萬元之間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規定,按照(一)或(二)的規定從重處罰: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的;酒後駕車的;駕駛無牌照車輛的;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怎樣處理醉酒駕駛

1、未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飲酒駕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再次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駕駛運營機動車的。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於命喪醉駕的處理,如果當事人的家屬會繼續上訴,那麼法院對該類案件會先進行事故本身責任的判斷,如果是當事人的酒駕引起的交通事故,那麼起訴方可能會對共同飲酒的人員,以“注意義務”的形式進行訴訟,這在法律上也是被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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