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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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新規定是什麼?

一、醉駕新規定是什麼?

1、關於立案標準

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範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後,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對被查獲後,經呼氣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

2、關於強制措施的適用

對被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決定予以逮捕。

二、醉駕案件中的證據材料有哪些?

“醉駕”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及相關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2、有證人的,能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言;

3、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

4、血樣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

5、執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説明;

6、現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被告人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試聽資料;

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户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

查獲後又故意當場飲酒的,根據呼氣測試和血液檢測的結果綜合認定其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後當場飲酒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並從重處罰。呼氣測試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逃跑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

綜上所述,現在社會上醉駕的情況時有發生,根據最新規定,公安機關查辦案件,應該以當事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準,只要是數值大於80,就應該立案。在證據收集方面,應該由酒精測試報告單、被告人陳述及相關證人證言等。如果當事人在驗血前逃脱的,應該以呼氣測試為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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