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醉駕一律入刑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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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醉駕一律入刑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公安部醉駕一律入刑的規定是我國交通法規的一項重大變化,交通事故頻發,交通法規處罰較輕,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沒有威懾力,這一次醉駕入刑對於規範駕駛起到了積極地作用,也對於飲酒駕駛機動車的人產生了巨大的威懾力,有利於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佔所有交通事故的大部分,因此加大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打擊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醉駕入刑”法規變化

2011年2月 醉駕和飆車入刑:《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011年9月 醉駕一律立案偵查: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屬醉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2017年5月 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醉駕一律入刑”的隱患

1、集中打擊醉駕影響其他案件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各地司法機關為追求新聞效應,一窩蜂地搶辦“醉駕第一案”,出現了一些矯枉過正的現象,令人擔憂。打擊“醉駕”是司法機關一項長期的工作任務,同時也是司法機關眾多工作當中的一項。

對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毫無疑問不僅僅是“醉駕”,還有搶劫、傷害、強姦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職務犯罪行為。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如果將有限的資源過度集中於打擊“醉駕”,勢必會影響到其他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從而損害到社會的整體利益與司法的均衡。

從這個角度來看,給“醉駕入刑”潑點冷水,讓執法者從狂熱中清醒一下,是非常必要的。

2、醉駕者刑後或成不穩定因素

“醉駕”當然是應當打擊的,但是,打擊方式顯然不只定罪量刑一種。“一刀切”的處理方式過於簡單,不一定有利於社會的穩定,甚至可能會造成負面的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律後果,並不僅僅只是“醉駕者”失去幾個月的人身自由這麼簡單。對於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例如執業醫師、律師),定罪會導致他們失去執業資質,如果是公職人員的身份,則面臨被辭退、開除。

這樣一來,醉駕者除了名譽受損、自由受限,還要面臨今後失去收入來源和發展空間的窘境。這些失去正當職業和收入來源的醉駕者,在迴歸社會後,他們的家庭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從而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形成新的不穩定因素。最終,這種不利的後果還是轉嫁給了社會。僅僅只是一次“醉駕”而已,並沒有造成現實的危險,卻承擔如此嚴重的責任,這不符合“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刑事政策。

綜上所述,公安部醉駕一律入刑是交通法規的一次重大變革,也是對交通違法造成重大損失的一種預防手段,法律主要還是要起到預防犯罪的目的,醉駕入刑對於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提供了刑法的支持,同時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違法成本太高會使駕駛員避免這種違法行為,有利於規範交通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共財產和人們私有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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