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涉嫌醉駕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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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涉嫌醉駕要什麼證據

一、駕駛員涉嫌醉駕要什麼證據?

醉駕證據主要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檢測結果,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醉駕和酒駕的區別有哪些?

1、認定標準不同:

酒駕: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小於80豪克。

醉駕: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

2、處罰: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司法實踐中,有少部分駕駛員可能是誤食了一些含有酒精的食物或者是飲料,這樣檢測結果也達到了醉駕的標準,如果確實沒有喝酒,而是因為誤食了一些東西造成了醉駕的結果,需要提供其他的證據證明,否則也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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