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車場挪位是不是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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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挪位是不是醉駕?

一、公共停車場挪位是不是醉駕?

公共停車場挪位是醉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道路”除了傳統概念的路,還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只要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根據有關規定,都屬於“道路”範圍。

換句話説,就是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危險駕駛罪包含追逐競駛、醉酒駕駛等行為類型。

醉酒駕駛,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不同聲音

浙江微調量刑標準 酒後小區挪車不入刑

雖然有最高法等三部門的《意見》,但今年5月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關於“醉駕”犯罪審判中若干問題的解答》則對《意見》進行了“微調”。其中指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內、學校校園內、機關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隨意通行的公共通道。

因此,對於在居民小區內醉酒移動車位的,不應該被認定為犯罪。此外,該《解答》還指出,對於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只是為了挪動車位而被查獲的案件,如果對公共安全沒有危害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醉酒駕駛從重處罰情節是什麼?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在公共停車場挪車位,那麼也應當嚴格的遵守我們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等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説如果喝完酒之後,那麼也不能夠駕駛車輛挪車,否則的話也是有可能會構成飲酒駕駛或者是醉酒駕駛的,將會受到嚴厲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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