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車禍死亡怎麼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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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車禍死亡怎麼負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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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醉駕車禍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對有飲酒駕駛嫌疑的車輛駕駛人,交警可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其進行檢驗。被檢人在檢驗結果上簽字,如被檢人拒絕簽字,則由兩名交警記錄註明即為有效。對於車輛駕駛人拒絕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當場否認呼氣酒精檢驗結果,或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超過醉酒臨界值的,以及車輛駕駛人酒後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交管部門或就近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抽取當事人靜脈血液檢驗酒精含量。


    涉嫌交通肇事罪,撞死兩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屬於特別惡劣的情節,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後增設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為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本罪。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武漢醉駕車禍,醉駕,是行為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達到了百分之八十以上,血液中含這麼多的酒精,對於人的大腦,身體,神經等等都是有很大的影響的,會使得人不能正常的走路,不能及時的判斷失誤,所以也是極其容易發生車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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