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員醉駕扣車什麼時候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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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醉駕扣車什麼時候能取?

一、機動車駕駛員醉駕扣車什麼時候能取?

車輛在醉駕後因收集證據的需要被扣留,一般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可以取回。機動車駕駛員醉酒接受刑事處罰後,其家屬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將扣留的車輛取回,由於醉酒後駕駛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法犯罪行為,需要等處罰完畢後才可以提車。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綜上所述,車輛在醉駕後因收集證據的需要被扣留,一般情況下,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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