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醉駕血樣多久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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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醉駕血樣多久檢驗

一、駕駛員醉駕血樣多久檢驗?

醉駕血樣送檢是當時就進行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由於未對檢驗具體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交巡警部門一般是儘快送檢,及時將結果通知當事人。

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醉駕血檢幾天出結果?

按規定,從抽血樣送檢到將血檢報告通知到醉駕者手中,應限定在9個工作內完成(送檢時限三日,檢驗鑑定時限三日,鑑定結論送達時限三日),節假日不包括在其中。

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 【血樣送檢】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上述機構應當及時指派、聘請具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鑑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抽取血樣送檢的,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三日。 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檢驗鑑定時限】檢驗鑑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鑑定文書。檢驗鑑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鑑定機構印章。

三、如何規範對醉駕的處理?

1、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2、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脱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3、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4、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杜絕“人情案”、“關係案”。

5、要完善查處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酒精本身是會揮發的,所以為了確保證據的充分,血樣送檢的時間都是非常的及時的。九天的時間是法律上規定的最長的時間,一般情況下,出檢查結果並不需要等這麼長的時間。如果駕駛員當時不配合去驗血,公安部門可採取強制性的措施,並且全程要配用執法記錄儀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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