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醉駕情節交輕的會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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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醉駕情節交輕的會判緩刑嗎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要是醉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話,可以不認為構成犯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而除了刑事責任外,對於醉酒駕駛的行為,還需要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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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自首情節可以判緩刑嗎

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處1-6個月的拘役刑,如果有自首情節、有悔罪表現,不是累犯的,可以判緩刑。

按照刑法規定,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但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時起,將醉酒駕車、飆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醉駕入刑初期,為了起到震懾作用,判緩刑率極低,但經過幾年的宣傳教育和普法, 醉駕行為越來越少的同時,各地法院對醉駕的刑罰也越來越人性化,判緩刑率也在上升,從零緩刑到緩刑率的提高,據媒體報道,2015年部分城市的緩刑率達到70%。

相關規定: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什麼情形可以認定醉駕自首?

具體情形如下:

第一種情形:無事故型醉駕。行為人在交警盤查時承認酒後駕駛,並通過吹氣、抽血檢測驗證達到醉酒駕駛的追訴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理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在交警部門例行檢查中,駕駛人主動承認系酒後駕駛顯然屬於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經盤問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應認定為自首。

第二種情形:單方事故型醉駕。指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單獨發生交通事故,比如翻入溝底、撞到樹木等物,未與行人或機動車發生碰撞的事故。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後打電話報警,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並非在自身傷害較重或車輛無法移動情形下,為尋求幫助無奈選擇報警,可以認定為自首。

第三種情形:雙方事故型醉駕。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打電話報警,或者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應認定為自首。因為此時行為人報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接受公安機關到場處理,表明其有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管轄、接受懲罰的意願。另外,根據《意見》規定,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醉駕的自首情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被認定為醉駕自首情節後,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悔恨,可以被宣告為緩刑。但是對於不是偶犯而是累犯的話,是不適用於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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