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情節輕微公安機關可以緩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醉駕情節輕微公安機關可以緩刑?

一直以來,我國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非營利性的機動車都有着嚴厲的處罰,但是即使是這樣,我們國家醉酒駕駛的情況也是頻繁出現。當然,有些醉酒駕駛的情況,它的情節比較輕微,而且造成的社會危害也比較小,因此有人想要知道醉駕情節輕微公安機關可以緩刑?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醉駕懲罰規定

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醉駕被判處拘役適用緩刑的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較輕,而且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3、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若醉酒駕駛的犯罪分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的,則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下對其使用緩刑,如是否屬於自首、是否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認罪態度是否良好等。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應積極向法院陳述辯護為自己爭取緩刑的機會。

(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該怎麼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醉酒駕駛怎麼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並且還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自己的駕駛證可能會被吊銷。

二、醉駕致人死亡如何爭取緩刑?

緩刑是不能申請的,只能法院自己決定。

(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二)不同情形的處理: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三)緩刑的範圍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不是緩刑,注意區分。

(四)醉駕緩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緩刑適用的形式條件是指緩刑的適用方式。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判處緩刑的方式有:判處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時宣佈若干年的暫緩執行期(1至5年),在規定的時期內不犯新罪,則原判的自由刑不再執行。

也有國家宣告的緩刑在自由刑執行完畢後還必須再執行緩刑,或者將緩刑作為一種刑罰由法院直接判處。我國屬於前一種方式,法院在宣告緩刑的同時,確定適當的考驗期限。我國刑法典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需要明白的,我國關於醉酒駕駛確實有可能會存在患行,但是必須要滿足我國關於緩刑的規定。我國緩刑要求必須是被判處均與或者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罰。如果説醉酒駕駛,符合這個緩刑的條件,那麼法院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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