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醉駕的區別2021年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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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醉駕的區別2021年主要是什麼

酒好像一直在人們的印象當中就是交際應酬當中必須要存在着的,這確實也是多數人酒後駕車的一個關鍵因素,可如果不是親身因酒後駕駛發生過交通事故的,可能沒辦法想象得到,在酒精的作用下我們遇到相關事情的處理能力都根本就不受自己控制的。在我國,酒駕醉駕的區別主要就是有兩點,判定的標準和違法成本差別。

一、酒駕醉駕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測量值

酒駕酒精測試: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mg/ml,但不足80mg/ml的。

醉駕酒精測試:達到或超過80mg/ml的。

2、違法後果

醉駕

1)醉駕一律吊銷駕照,5年禁駕。

2)醉駕駕駛營運機動車吊銷駕駛證,10年禁駕並依法追究刑責;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

1)酒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並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2)酒駕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暫扣駕駛證6個月;再次酒駕拘留10日和罰款2000元,吊銷駕駛證。

30酒駕營運機動車,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且5年禁駕。

二、年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酒駕和醉駕對於乙醇濃度的測量值是80毫克作為分界線的,而相對於醉駕,酒駕明顯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但哪怕只是正好80毫克的測量值也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了,如果您對自己還有家庭哪怕存在着僅有一點的責任心也不該酒後駕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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