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和解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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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和解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嗎?

一、醉駕和解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嗎?

醉駕和解是不合理的,我國交通法明確規定醉駕不能夠進行和解處理。醉駕是否有罪或無罪、定什麼罪、怎麼量刑由法院判決,不受受害人左右,所以,不能調解。涉及醉駕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受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有關民事部分可以調解。

能調解的訴訟案件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調解的刑事案件不能調解。刑事訴訟案件中可以調解的有兩種情形:一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可以調解;二是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另外,民事訴訟中規定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

二、相關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條 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三、其他注意事項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執法活動,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進一步規範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見》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以及涉嫌飲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意見》強調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意見》指出,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脱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意見》明確,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意見》要求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杜絕“人情案”、“關係案”。

《意見》強調,要完善查處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我國交通法對於醉駕的處罰是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根據各種情況的不同其處罰結果也是嚴格按照法律執行的,因此這並不是可以通過和解去解決的問題。但是如果其中涉及到的賠償金額和項目問題是可以通過協商處理並且達成一致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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