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請與不請律師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醉駕請與不請律師區別是什麼

醉駕請與不請律師區別?如果真的是醉駕,如果請律師是為了逃脱醉駕的事實,顯然是不可能的,請與不請可能會在量刑、處罰上有所減輕。那麼關於醉駕,我們來了解一下。

醉駕的定義:

機動車駕駛員在車輛行徑過程中醉酒駕駛,經檢測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八十之間,每一毫克,那麼就會被認定為醉酒駕駛機動車,需要依法受到處罰。

請律師的話,律師一般會從以下幾點入手:

法律規定的酒後駕車違法,但是沒有對酒後的時間進行規定,那麼酒後就立即駕車違法,還是2小時、7小時還是24小時,而且酒後駕車必須是故意,明知自己喝醉了還要駕駛機動車,但是當事人覺得自己是清醒的情況下開車,當事人認為自己不是酒後駕車,如果真的是酒後駕車,也是事實認識錯誤的情形,如果當事人真的喝酒被查出來了,最好説清楚喝酒的時間,儘量在離被檢查的時間很遠但是又要在合理的範圍內。

酒精濃度:

剛才也提到了,關於酒駕的酒精濃度的規定,一般是每一毫克血液酒精在20%到80%之間,但是當事人在檢查的時候要注意,當檢測時,檢測的儀器只有執法人員有,你們之間就存在信息不公的問題,檢測人員説你酒駕就是酒駕,那麼是否公平、合理,當事人可以辯駁認為測試儀器有誤,儘量迴避驗血的問題。而且當事人喝酒時並不瞭解自己已經超過了規定的酒精濃度標準,也沒有辦法進行檢測,所以還是隻是執法人員單方面的執法就下定論,違反了公平原則。 以上是律師為當事人辯護時考慮的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每一個律師在幫助當事人處理醉駕事件的時候,對於當事人本身的做法肯定是不同意的,但是律師有責任維護自己的當事人,僅自己的能力為當事人進行辯護,這點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小編是極其不贊成酒後駕車的,即使是沒有達到酒駕的標準,小編也認為酒後駕駛一定會有危險,何況達到了醉駕的程度,酒後駕車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極其不負責任的表現,其他同桌喝酒的人也應阻止對方酒後駕車,希望法律以後能有這方面的規定,酒駕很危險,請一定不要酒駕。請保護自己,也請放過他人。請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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