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請律師和不請律師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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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非律師不可以。在刑事案件處於偵查的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如果不請律師,那麼在偵查階段,家屬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不利於瞭解案情。
二、更有利於全面瞭解案件事實真相。律師可以瞭解案件事實,能夠提早制定辯護策略,並與犯罪嫌疑人就事實部分充分溝通,讓辯護工作儘早開展。與不請律師相比,請律師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對案件真相的瞭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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