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醉駕抽交警耳光 - 應該怎樣處罰
一、具體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包括: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對此類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此外,對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務的行為,致使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衞、收集固定案件證據、財產保全等緊急任務無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煽動羣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2)採取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3)損毀公務裝備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在我國相關的醉駕人員即使是官員,也會受到我國的法律的制裁的。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官員如對交警進行人身攻擊的,應正常處罰外,還應對相關的犯罪人員進行相應的妨礙公務罪的判罰,以此來治理我國的交通秩序和社會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