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實施後的民政局可以提前出具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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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實施後的民政局可以提前出具離婚證嗎?

離婚冷靜期實施後的民政局可以提前出具離婚證嗎

離婚冷靜期實施後的民政局不可能提前出具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對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撤銷離婚申請怎麼辦?

對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撤銷離婚申請的,可以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總而言之,各地的民政局肯定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制度依法出具結婚證或者是離婚證,在離婚冷靜期未到期的情況下,或者到期後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民政局都不能出具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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