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相對不起訴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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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相對不起訴是什麼意思?

一、醉駕相對不起訴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

二、免除處罰的情形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主要是指雖然不具有免除處罰的情節,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較小,綜合全案具體情況,結合刑法和司法解釋關於法定刑和量刑標準的規定,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刑法免除刑罰”,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7.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8.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0.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就是醉駕相對不起訴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情況下的相對不起訴情況,還應當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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