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檢察院相對不起訴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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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檢察院相對不起訴有什麼影響?

一、醉駕檢察院相對不起訴有什麼影響?

醉駕檢察院相對不起訴的,還是不一定的不利影響,因為肯定還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適用相對不起訴應具備以下法定條件: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從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對象、危害後果、動機、目的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一貫表現等綜合考慮,認為犯罪情節輕微。

3.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主要是指雖然不具有免除處罰的情節,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較小,綜合全案具體情況,結合刑法和司法解釋關於法定刑和量刑標準的規定,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對不起訴的判決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情況下對於犯罪事實輕微的,但已經涉及到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在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的情況下,是可以按照相對不起訴的來執行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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