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規定替醉駕頂包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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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規定替醉駕頂包後果是什麼

一、《刑法》中規定替醉駕頂包後果是什麼

《刑法》中規定替醉駕頂包後果為:醉駕當事人構成危險駕駛罪,一般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駕頂包人構成包庇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酒駕和醉駕區分主要在哪裏

(一)駕駛人員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不同。酒駕: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小於80豪克。醉駕: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

(二)處罰力度不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罰款金額不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三、關於醉駕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二)、客觀要件

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四)、主觀要件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所以説,《刑法》中規定替醉駕頂包後果如下:駕駛員如果醉駕的,一般情況下判處拘役和罰金,如果替醉駕者頂包的,構成包庇罪,法院對頂包者判處三年至管制的刑罰。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醉駕和酒駕的區別,二者的區別首先從血液酒精含量不同作為開始,直到罰款金額不同作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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