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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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目前來説,工資還是廣大勞動者的主要收入來源。網絡上也經常流傳哪裏哪裏又要漲工資的消息,哪個企業的工資是多少,哪個企業又要漲工資,哪個單位年終獎發多少等等。從中可以看出工資始終是人們關心的話題之一,工資的高低影響着個人的幸福度。那麼,《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工資的規定是什麼呢?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法》中工資問題

1、最低工資

(1)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a.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b.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c.按規定未介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2)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3)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

(4)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6)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

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7)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2)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試行每週40小時制的為21.16天,施行每週44小時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本文給出了《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工資的規定相關內容。通過法律的規定形式,界定了工資的範疇,即包括什麼不包括什麼的問題。結合相關法律條文給出了最低工資的法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有關企業工資支付政策等法律法規規定。希望對了解工資的相關內容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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