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冒名頂替罪嗎 - 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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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有冒名頂替罪嗎,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法有冒名頂替罪嗎,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必須存在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的冒名行為;

2、必須是用於獲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特定資格,如果是用於取得其他領域的資格或者福利,以及在被冒名人並未取得以上三個方面資格的情形下則不構成該罪;

二、冒名頂替可能觸犯其他刑法罪名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偽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三、冒名頂替構成兩罪的情形

(一)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區別在於:

1、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後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後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二)冒名頂罪案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定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

(三)區分兩罪的關鍵,一是從主體去區分,是否具有證人身份。每個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有限的,只限於在刑事訴訟活動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而不包括不瞭解案件情況,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訴訟活動才瞭解案件的人。二是從證明對象區分,證人故意作假證明針對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也即對案件的處理有重大影響的情節,換言之,對於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犯什麼罪以及量刑輕重有直接關係的情節,即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包括犯罪主體的情況,犯罪主觀方面的情況,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及影響量刑的各種情

(四)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有的是親朋好友,動機各有不同,嚴重的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冒名頂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都以包庇罪定罪處罰,是不夠準確,如果是證人冒名頂罪,則應該定偽證罪。如何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是準確打擊的基礎。

因此在刑法中構成的冒名頂替罪是要符合條件的,首先存在冒用他人或者頂替他人身份的,然後是以這種身份取得了高等教育入學、公務員、安置就業資格的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可以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罰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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