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監外執行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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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監外執行條件有哪些?

一、醉駕監外執行條件有哪些?

醉駕監外執行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緩刑與監外執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

緩刑是在考驗期內暫緩執行而不是執行原判刑罰,監外執行仍是執行原判刑罰,只是執行場所不同。監外執行是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從監禁改變為非監禁執行,這樣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將離開監獄的看押監管,回到社會上執行刑罰,而監禁與非監禁其實是有本質差異的。故而,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會、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對犯罪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是有一定條件的。

2.適用對象不同

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可以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3.適用條件不同

緩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為適用條件,監外執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監執行情形為適用條件,即必須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適用的方法不同

緩刑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並要確定一定的考驗期,監外執行在宣告判決的同時或刑罰執行過程中都可適用,無考驗期,適用的條件消失後,如果刑期未滿,仍要收監執行。

對於醉駕的違法行為處罰情況,是需要根據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後果來進行認定處理的,特別是有關監外執行的執行是需要有關條件來進行認定的,如果不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條件,那麼就是不能監外執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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