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關於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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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關於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司法關於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二、實施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司法局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綜上所述,對於服刑中的罪犯,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申請監外執行,這個前提是罪犯被判的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服刑期間患上嚴重疾病、或者是懷有身孕,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這樣的話,罪犯提出申請,司法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批准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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