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的社會危害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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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酒文化歷史源遠流長,有一句俗話説的話“無酒不成席”,更會在飯桌上用喝酒的量來表達自己的誠意,我們知道喝酒之後是不能開車的,但是依然有人無視這條規定,會在喝酒後還開車,這種行為是十分危險的,醉酒駕駛的社會危害性有哪些呢?

醉酒駕駛的社會危害性有哪些

一、醉酒駕駛的社會危害性有哪些

酒後駕駛,是指駕駛人飲用含酒精的飲料後,於酒精作用期間(一般為8小時以內)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根據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不同,可分為飲酒後與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兩種行為。國家質檢總局發佈實施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樣本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人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該規定將喝酒駕車,分為酒後和醉酒兩個檔次進行處罰。

交通事故中,酒後駕車所造成的佔了相當的比例,防範酒後駕車已成為世界性的一個研究課題。在日本,駕駛員酒後開車發生的交通事故約佔全年交通事故的3%;因酒後開車肇事而死亡的人數,約佔各種車禍死亡總人數的6%。在美國,曾對車禍中的死亡者作屍檢,發現喪命的駕駛員中,有35%的人在開車前喝過酒。我國也不例外,據統計,全國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中,酒後駕駛達30多萬人次,駕駛員死亡檔案中也有30%與酒後駕車有關。這一組組觸目驚心的數字,為我們敲響了安全警鐘,也凸顯了酒後駕車的危害程度。

“車禍猛於虎”,此言不虛。酒後駕車付出的代價是慘痛的,一旦出事故,首先受到傷害的就是駕駛人和雙方的乘車人員,輕者皮肉之苦,重者終身殘疾甚至失去生命。身體上的殘疾,給自己造成精神上的打擊,留下終生遺憾和永久的傷痛。 車毀人亡則註定妻離子散,給幸福的家庭帶來巨大的創傷。酒後駕駛奪去了多少駕駛人的生命?而倖存者往往成了殘疾人,不僅造成了肉體、精神上的痛苦,家庭成員要照顧傷者,還要承擔鉅額費用。保險公司對酒後駕車造成的所有損失都是拒賠的。因此,酒後駕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給受傷者的家庭所帶來的傷害是不言而喻的。

同時,醉酒駕駛的,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第三款規定,醉酒駕駛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酒後駕駛難以禁止的原因

不以酒後駕車為恥,反以為榮的大有人在:有的人認為不喝酒不夠朋友,喝的盡興方能表達各自誠意,對勸酒難以拒絕;有的人抱着僥倖心理以身拭法,認為自已車技好,喝點酒甚至比平時開車還順溜,只要開慢點、小心點,不會出事的;有的人有“酒癮”,不喝點全身不舒服。酒後異常興奮,舉止大膽狂妄,總想在女友、他人面前炫耀一下“身手”;有的人認為交警查處酒後駕車有“空”可鑽,沒這麼巧碰到自己倒黴的;有的人認為開的是政府機關的車或是某領導、某明星,一般民警不敢攔車檢查,酒後駕車者也就有恃無恐。

三、酒後駕車產生的不安全因素

1、降低駕駛人的視線功能。駕駛人在行車中,大多數信息都是靠視覺獲得的,而駕駛人飲酒後,視線模糊,尤其是對色彩感覺功能降低,直接影響了駕駛人對有顏色的信息選擇反應中識別功能,使識別過程的時間延長,失誤增多,對駕駛人反應的及時性、準確性產生不利的影響。

2、降低識別能力。駕駛人飲酒後尚能駕車情況下,反應有兩個不一樣,一是駕駛人會出現遠視,視近為遠,二是視物的立體感上發生誤差,視大為小。所以,許多酒後駕車者發生撞電杆或與前方車追尾相撞,就是這個原因。

3、降低注意力。酒精對腦組織的親和力較強,飲酒後對人的中樞神經起麻醉抑制作用。因此導致駕駛人注意力渙散,反應能力下降,思維遲緩,技術操作的精確度減退,由此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4、降低駕駛人駕駛能力。駕駛人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現前方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踏板的動作中間反應時間一般為0.75秒。而當飲酒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達到0.3%時,駕駛能力就有所下降;濃度達到100毫克時,下降35%,達到150毫克時,下降50%。致使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上動作失調,手腳靈敏性降低,不能及時準確處置危險情況,極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雖然説酒在應酬上、飯桌上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也有一句話“酒會助人,酒會害人”,喝酒是可以的,但是各位一定要時刻謹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是十分大的,要想真正程度上的杜絕這種行為,還需要廣大司機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交通部門進行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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