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可否徵收房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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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可否徵收房產税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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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個人所得税如何徵收

1、《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9]278號)

一、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税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税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税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税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三)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税所得額。

三、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税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體辦法為:

(一)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前,以納税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税務機關在收取納税保證金時,應向納税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税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户存儲。

(二)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税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税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税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税繳入國庫。

(三)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税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税繳入國庫。

(四)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税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以主管税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税保證金退還手續。

(五)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税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税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税保證金。

四、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税。

2、《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0]125號)

三、對個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3、《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非產權人重新購房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財税[2003]123號)

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後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接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9]278號)第三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08號)

各級税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税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先以納税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係,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税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上述優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

5、《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税發[2006]144號)

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問題

(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營業税税收管理問題

1、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在辦理營業税免税申請手續時,納税人應區分不同情況向税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屬於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2)屬於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3)屬於其它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上述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

税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上述材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規範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退提交人,將有關公證證書複印件留存,同時辦理營業税免税手續。

2、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税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

(二)關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問題

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税,在繳納契税和印花税時,納税人須提交經税務機關審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税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籤字並將該表格留存。税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對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税完税憑證的個人,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税完税憑證的個人,不予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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