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不需要繳納回遷安置房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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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各地都在拆遷重建,房子被拆掉,自然牽扯到住宅安置的問題,這樣就出現了一批安置房來給拆遷的人家居住,安置房在某些是不同於普通商品房的存在,那麼需不需要繳納回遷安置房契税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瞭解一下吧。

需不需要繳納回遷安置房契税

一、需不需要繳納回遷安置房契税

安置房是政府部門在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的時候,通過徵地,對被拆遷住户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主要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户,也包括徵拆遷房屋的農户。現在鄭州的安置房多為拆遷的城中村居民而建設的。拆遷要了安置房,拆遷方給的拆遷費,用在安置房上是免契税的,房價超出部分就是自己掏錢買的部分是要交税的,還有就是拆遷協議,拆遷費的總價必須有一個總數額,才能免契税,否則税務局不認,拆遷户要房的不是都給扣錢了嗎?還給一部分錢,這兩部分錢必須有一總數額,如果沒有就上拆遷辦要一個補充協議。

二、安置房可以買賣嗎?買賣的風險是什麼?

其實,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户,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並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麼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

現金市面上掛牌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是沒有取得產證,或者是剛剛取得產證,按規定5年內限制轉讓的房子。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的。尚未取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説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如:沒有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或者產權證但5年內限制轉讓的拆遷安置房,從簽訂合同到將來辦理產權轉移的時間漫長,不確定因素多,可能會出現如下一些潛在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家庭成員內部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萬一協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訴到法院解決,最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還無法確定;

2、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

3、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發,果如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並在可以過户交易時先行過户給他人,那麼購買方就很實現購房母的了,只能主張債權了;

4、在購買房等待過户的漫長時間內,也有可能發生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

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説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詢其“五證”,或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等。不同類型的拆遷安置房,交易雙方承擔的交易風險有所不同。第一類動拆遷安置房,由於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後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如果是購買還沒定位的安置房風險就更大,買賣雙方雖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無法確定建好後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等,辦理過户等手續時間也會更長。因此在購買此類房產時,簽訂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買賣合同就顯得至關重要。買賣合同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的增購等費用的支付方式,遲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説購置該類房屋,可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簽訂附條件的合同來保證買賣合同的有效性,並對具體細節作出明確約定以防合同相對方反悔,最好由專業房產律師進行指導。

有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對於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這幾個問題:

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後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後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出現糾紛。

3、有的開發企業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後可以提供更名(過户)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需不需要繳納回遷安置房契税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了吧。拆遷是為了國家現代化建設,拆遷人口的安置成了未來的一個難題,如何有效的合理的安置房源,即使安置房是不同於普通商品方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來説安置房是需要繳納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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