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回遷安置房開發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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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回遷安置房開發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税。納税人在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並向原居民無償轉讓的,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增值税,其計税營業額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棚改回遷安置房開發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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