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逾期交房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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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逾期交房解除合同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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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逾期交房解除合同後怎麼賠償

在實際情況中,往往存在着這樣的現象:承租人做好了一切準備,在租賃雙方約定的時間去找出租人驗房、收房,卻被出租人告知房子不能按時交付使用。這種情況往往會給承租人帶來諸多不便,甚至給承租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此時,很多承租人為了避免再次經歷找房、談判的麻煩,往往一忍再忍。其實,出租人如果不能按時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完全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如果出租人逾期仍未交付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房東不履行出租人的義務時,租客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如果由於房東不履行出租人的義務導致租户損失的,房東還有需賠償損失。其實我國沒有統一的規定,但在涉及到違約金的問題上面,一般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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