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逾期交房解除合同後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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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逾期交房解除合同後怎麼賠償?

一、出租人逾期交房解除合同後怎麼賠償?

在實際情況中,往往存在着這樣的現象:承租人做好了一切準備,在租賃雙方約定的時間去找出租人驗房、收房,卻被出租人告知房子不能按時交付使用。這種情況往往會給承租人帶來諸多不便,甚至給承租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此時,很多承租人為了避免再次經歷找房、談判的麻煩,往往一忍再忍。其實,出租人如果不能按時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完全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如果出租人逾期仍未交付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房東不履行出租人的義務時,租客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如果由於房東不履行出租人的義務導致租户損失的,房東還有需賠償損失。其實我國沒有統一的規定,但在涉及到違約金的問題上面,一般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二、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1、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在此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轉讓,承租人仍然享有這一權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2、按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一般應當由出租人負責修復。非住宅用房的維修,按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3、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4、出租人如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5、在租賃期限內,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承租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利。

綜上所述,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雙方就應該遵守相關規定,作為出租人應該及時交付房屋,如果逾期時間過長,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且提出違約賠償,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執行,或者按照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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