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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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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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等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範圍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三)出國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兩年仍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週歲、女性已滿45週歲,且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存儲餘額。

第三章 提取申請

第六條職工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等多種住房消費行為,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

第七條 繳存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地址應當在職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職工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租賃房屋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第八條 職工存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行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住房的,不能申請辦理租房提取業務。

第九條 同一套住房已經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再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可在貸款一年後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條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條件由公積金中心根據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無房屋所有權且不是房屋所有權人配偶的職工,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款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時間

第十二條 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12個月以內申請;所購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應當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12個月以內申請。

購買再交易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12個月以內申請。所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請前6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當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6個月後,12個月以內申請。

購買單位房改存量房或經濟適用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自取得房改部門鑑章的購房合同後12個月以內申請;

購買拆遷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自取得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後12個月以內申請;

購買因災置換安居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間和提取金額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受災地人民政府相關政策確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自審批文件齊備後12個月以內申請。

租房自住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在房屋租賃期間按年提取1次。租賃合同終止後的租房提取需在6個月內申請。

第十三條 首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應在取得住房貸款次年對應當月或之後月份申請提取,以後提取申請應當間隔12個月以上申請提取一次。

第十四條 職工首次申請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後,以後提取申請應當間隔12個月以上。

第五章 提取金額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款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實際支付費用,且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購買商品住房,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合同備案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户餘額;

購買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額不超過過户後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時間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户餘額;

購買單位房改房或集資經濟適用房,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合同簽章時間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户餘額;

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出具時間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户餘額;

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金額不超過12個月內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租賃住房,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提取時承租職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且不超過規定限額和承租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餘額。租房自住提取限額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後公佈。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可提取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户餘額之和,不超過個人所負擔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可提取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家庭住房公積金賬户餘額之和,不超過實際住房損失金額。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本息餘額,並註銷個人賬户。

第六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條 身份證明: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身份證;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婚姻關係證明;

(三)委託辦理的,代辦人應當有委託人的有效委託,提供委託人身份證及複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四)單位統一辦理職工提取的,應當提供單位和經辦人有效證明及複印件、職工身份證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提供房管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收據;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款發票;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按揭貸款發放憑證;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過户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交易契税完税憑證、房屋交易手續費發票;

(三)購買單位房改房或集資經濟適用房:房改部門鑑章的購房合同和專用收據;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或協議、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第二十二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國土、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築材料發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權證、國土、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築材料發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文件(經鑑定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購買建築材料發票。

第二十三條償還個人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購房合同、住房貸(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銀行出具的還貸明細。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的,還應當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當期部分或全部已還款清償憑證。

第二十四條 租房自住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按以下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一)承租商品住房,應當提供地税部門開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證原件,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複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權證複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暫時未辦理房屋產權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複印件;

(二)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應當提供租賃協議和住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租專用收據;

(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四)法律法規確定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醫院出具的符合醫保部門規定的重大疾病證明或病情診斷書、醫院治療費用發票、職工所在單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提取申請人與患者之間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 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災害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第二十七條 離、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離、退休證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憑本人身份證辦理。

第二十八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 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當年民政部門頒發的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第三十條 出國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户籍註銷證明。

第三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四)、(五)款規定的,應當提供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失業證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

第三十二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以及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存在爭議的還應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文書。

第七章 提取審核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與委託銀行未實行實時結算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職工提取行為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第三十四條 單位向職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資建經濟適用房,應當由單位統一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手續。

第三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到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應當告知原因。

第三十六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騙取住房公積金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退還;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向本單位職工宣傳《條例》等法規政策,協助成都公積金中心對套取住房公積金職工的調查取證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中心應參照《徵信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對騙取住房公積金職工進行不良行為登記並告知職工單位,並可在一定時間限制其辦理公積金相關業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級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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