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是否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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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是否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一、公積金是否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户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其他涵義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户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户內,實行專户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户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户內的住房公積金。

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儲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在婚姻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夫妻雙方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在處置和使用時都要徵求配偶的意見,如果雙方在婚後出現感情問題辦理離婚手續的,也是需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如果雙方在處置共同財產時出現爭議,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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