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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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住房公積金算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户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有效嗎
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共同財產法律是不認同的,在離婚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從原則上來説確實屬於共同所有,不過這也並不絕對。比如,專屬一方的生活用品、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醫療費、傷殘費等等。雖然也是在雙方結婚之後才取得,不過這些財產只是會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