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公積金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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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後公積金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公積金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雙方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這個原則既反映在了《民法典》的各條法律的規範中,也是我國人民法院在判決雙方離婚案件的辦案的一種指導。這個原則實際體現在了雙方離婚財產分割上,也就是説夫妻雙方分別有平等權利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同時也要平等地承擔雙方共同債務的義務

2 、 照顧到子女和妻子利益的原則,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需要特別注意保護到未成年的子女的合法的權益。未成年的子女的合法的財產不可以列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3 、有利以後生活的原則。

4 、照顧到夫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為判決原則。

三、哪些是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前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這種情況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內,因為遭受身體損害而得到的賠償,只屬於殘疾人個人,是殘疾人個人的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種情況下,只能是明確規定屬於一方的,才是夫妻個人財產。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贈與的情況,沒有明確説明的,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個人的衣服、鞋帽、手錶等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項是兜底條款,應對一些新的財產類型。

大多數夫妻在結婚的時候不會對婚內財產問題進行特殊的約定,所以,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公積金跟其他的收入一樣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關鍵是,離婚時想要提取公積金恐怕不是那麼容易的,公積金有法定提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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