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 公積金貸款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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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公積金貸款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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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

(1)購買首套住房且從未使用過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家庭,公積金首付比例仍為30%(住房面積大於90平),面積小於或等於90平低首付比例為20%。

(2)調高對第二套改善型購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貸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個人貸款高限額下調10萬元。

(3)停止向已有兩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職工家庭再行發放貸款。

(4)借款人以公積金繳存賬户餘額確定貸款額度的倍數從40倍下降到30倍。

(5)嚴格執行住建部還款能力的計算比例調減為每月還本額佔工資基數不超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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