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公積金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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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公積金是怎麼規定的

大多數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主要分割的房產部分,就是對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分割。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有一部分夫妻在進行分割的時候,會要求分割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性質是比較特殊的,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也有着相關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離婚分割公積金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分割公積金是怎麼規定的

1、 夫妻離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的專項資金,只能專款專用。即動用公積金,必須是用於購買房屋或者對已購房屋進行重大維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這些情節,只能待職工退休、調動時一次性提出。至於夫妻離婚,並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不難看出,公積金雖屬於個人所有,但部分權能卻受到了限制,並不同於一般的人民幣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條件的情況發生,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案件中的處理思路

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應一方請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公積金,符合婚姻法規定。只是,在處理涉及公積金的案件時,不僅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還應考慮到條例規定及目的。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只對公積金的歸屬作出判決(或調解),而不宜對支取時間作出限定才比較妥善。

審判實踐中,對於住房公積金的處理,可以採用以下方法:

對於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對於僅有一方持有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於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首先我們要知道夫妻針對公積金的分割是有條件限制的,公積金雖然屬於個人所有,但部分權能使用的時候受到限制,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分割,有些情況下,可以直接各半分割。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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