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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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分配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不同,雖然我國現在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但對於事實婚姻還是提供了法律保護的。而對於事實婚姻中的雙方當事人如果需要離婚的話,則也要對財產做出處理。那通常該如何對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分配?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麼對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分配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分割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由夫妻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協議分割,便於財產的歸屬落實,有利於婚姻糾紛的解決。因此,只要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並未損害子女利益,即應承認其效力。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判決分割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離婚的當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二、事實婚姻離婚的注意事項

事實婚姻是否能夠離婚,取決於法律是否承認其婚姻關係。因此事實婚姻的離婚問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可以離婚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因法律承認並保護其夫妻關係,故夫妻雙方可以憑藉之後補辦的結婚證或者相關證明辦理離婚。

2、不可以離婚,但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

1994年2月1日之後同居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因為法律不保護此種關係,故而不能離婚,但如果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可起訴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

3、不可以離婚,也不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

此種情況是指不具備上述兩種情況所要求的條件的其他情形。這個時候事實婚姻雙方只能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而不能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係。

此時還是要區分一下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而從原則上來看,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往往都是一方一半。當然,出於照顧女方和子女的考慮,實際上男方分得的財產可能就要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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