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財產繼承分配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8.06K

一、事實婚姻財產繼承分配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事實婚姻財產繼承分配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6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事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因此,根據該法第5條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法定結婚的條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事實婚姻,男女雙方互有繼承權。

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經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繼承權;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無繼承權。

二、遺產分配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實際上按照現在的結婚登記制度來分析的話,僅僅是事實婚姻,那在法律層面上來講自己都算不上是當事人的配偶,在不能提供結婚證的情況下,很有可能就無法繼承當事人的財產。有繼承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協商遺產分配方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