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中關於財產的代理詞的主要結構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9W

一、離婚官司中關於財產的代理詞的主要結構有哪些?

離婚官司中關於財產的代理詞的主要結構有哪些?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瞭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2、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儘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

1)説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説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閲案卷、調查瞭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説。如繫上訴案件,則要説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3、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係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 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並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1)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2)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3)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4)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5)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4、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煩、簡潔明瞭,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

法律從來也沒有統一規定過代理詞的固定格式,但司法實踐中普遍的寫法都是這樣的,不過,寫民事代理詞的時候,是需要充分結合本案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來寫的,要突出重點並且要簡明扼要。如果自己想寫代理詞也沒問題,可是讓律師寫是最穩妥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