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還能重新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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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還能重新分割嗎
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來説,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此《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也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現實生活中,個別當事人出於急於離婚方面的考慮,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方面向對方當事人做出一些讓步,甚至是較大的讓步,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當然,任何問題都不是絕對的,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司法解釋也同時規定例外的情形:
1、當事人如果採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與對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自發現起2年內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如果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而這方面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進行舉證的,因此現實中存在很大的難度。如果不能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因此,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一定要謹慎對待,一旦簽訂離婚後再以顯失公平為由反悔,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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