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婚姻無效彩禮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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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婚姻無效彩禮怎麼辦?

一、法律規定婚姻無效彩禮怎麼辦?

法律規定婚姻無效彩禮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隨時是符合彩禮退還的條件的,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如果婚姻無效,也就是兩人沒有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則根據法律規定,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 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國的法律均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取決於各國法律中的具體規定。法律中常見的婚姻無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當事人的結婚合意,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不具備結婚的法定方式,未達法定婚齡,重婚等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佈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

1、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説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帶來的不僅是彩禮上的糾紛,更多是人們在關係上的疏遠以及法律維權手段的運用,所以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儘量減少不必要的衝突,這樣雙方的權益維護才會有着較好的法律保障,所以有關的的當事人需要積極的進行了解。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之前已經有過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再次和他人登記結婚,那麼屬於重婚,後面的一段婚姻也是屬於無效婚姻。如果在結婚之前給付女方有一定的彩禮,在婚姻被宣告無效之後,是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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