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受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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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受法律保護嗎?

一、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一般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由於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後,不一定會進行公示,不能推定債權人必然知曉該協議內容。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

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綜上所述,婚內的財產是夫妻自己賺取並且可以自行使用的,而夫妻在使用的時候必須是在作為整體的夫妻狀態下才是被允許的,但是分割是會對夫妻各自的財產進行處分甚至會有侵犯的嫌疑,所以要讓這份協議生效也是有合法合理的必備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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