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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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婚姻法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有法律效益;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怎麼寫受法律保護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後,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户。

5、夫妻財產分割後,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後,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

婚內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簽訂須知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

一、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內財產是可以進行寫分割的協議的,但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這份協議才會具有法律效益,所以,在簽訂之前雙方一定要協商好裏面的條款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主的合法權益,只有公平、公正雙方都能更好的遵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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