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個人是否可以協商選擇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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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與此同時,《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及其他相關的社會保險法規、規章和政策對養老;
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的徵繳範圍、參保人羣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各項不同的險種都有其法定的覆蓋範圍和覆蓋人羣。
我國社會保險是一種強制險,它不同於商業保險的自願性,因此,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協商選擇參保或不參保。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與個人是否可以協商選擇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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