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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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通常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才會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實踐中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那麼也是可以要求進行分割。不過,夫妻在分居期間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我們一起和本站的小編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分居期間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況下,分居期間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上述特殊情況除外。

相關法律條文: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個人財產是否會轉為共同財產

2001年《婚姻法》修正時,第18條明確作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隨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出台,關於婚前個人財產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依據就消失了,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得,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並不會因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而發生改變,夫妻個人財產是不會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可亦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

從上看來,在以前,法律規定夫妻個人的財產在婚後一段時間內,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能進行分割,現在這樣的規定已經被廢止,因此只要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部分,就會在離婚的時候被分割。而要是夫妻在分居期間,一方滿足上述情形的話,則也是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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