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財產拍賣後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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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拍賣後如何分配

一、抵押財產拍賣後如何分配?

抵押財產拍賣後應該先分配給抵押權人和留置權人,剩下的再用來償還其他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0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此外,《執行規定》第93條、第94條也規定了優先權人、擔保權人可以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

二、法院強制拍賣的流程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1、評估價格

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複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

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

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三、購買法院拍賣的房產的風險有哪些?

1、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準確、及時地提供與房產證辦理的信息,因此就會導致拍賣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理會出現問題。

2、房屋質量沒保障

因為在法院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通常只是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對於房屋存在的其他隱祕或暫時不能顯現的質量問題都不會體現。因此,即便進行了現場查勘,也會存在相應的質量瑕疵風險。

抵押的財產不會無緣無故的就被法院給拍賣,發生這種情況都是在抵押期滿之後當事人還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既然當初的債務債權關係就是以抵押物作擔保的,那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的拍賣款自然就具有優先受償權。再沒有還完債務之前,當事人自己無權處置拍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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